最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8版,权威解读,助你轻松应对工程挑战!

根据《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等强制性标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的技术水平,规范鉴定工作的流程和技术要求,确保鉴定成果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既有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第 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独立专业、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指南所称的安全性鉴定是指对房屋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活动。抗震性能鉴定是指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 房屋建筑在特定情况下应进行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包括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等。

第八条 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的委托与鉴定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和义务及相关责任。

第九条 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应遵循下列标准和文件:相关法律法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等。

第十条 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和抗震性能鉴定的主要技术工作应由一级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现场调查、检查、鉴定等工作记录应由主要鉴定人员签字,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的鉴定报告应贯彻执行和区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符合和行业的地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鉴定的范围、目的、房屋建筑概况、检测鉴定内容和方法等。

第十二条 在进屋建筑改造前,宜根据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抗震鉴定报告结论以及改造的需求,进行适修性或改造可行性分析评估。对于不需改造的房屋,应提出适修性分析评估意见;对于需改造的房屋,应结合改造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使用要求,提出改造可行性分析评估意见。

第十 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应确保人身和设备财产安全。发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房屋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提出安全建议。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相应措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对于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处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与抗震鉴定可参照本工作指南执行。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为《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如下:电话XXXX-XXXXXXX;;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努力改进和完善工作指南,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