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
《霍林郭勒市外委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摘录
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强化对行业领域内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发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对承包单位的整体管理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投入落实情况、企业隶属关系、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三)外包工程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情况。
(四)违法进行发包、转包、分包等违规行为。
发包单位的责任要求:两禁止+八必须
第七条发包单位严禁将作业环境恶劣、危险性高的项目通过劳务外包形式简单委托后不再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将长期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逐步转变为发包单位自行雇佣或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以减少外委外包单位和人员数量。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建立外委外包单位管理档案并持续更新,确保外委外包单位数量准确、情况明晰,每班次上岗前核对外委外包人员信息,禁止未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
第九条发包单位需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证明、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不得将外委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条 发包单位必须将安全措施费用纳入项目预算,并按照约定及时支付。承包单位必须确保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不得将安全生产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指定双方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必须对多个承包单位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必须向承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说明,说明内容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安全说明的,严禁组织作业。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必须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第十五条发包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安全风险较大、存在危险作业、需要进入危险区域的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等情况开展考核奖惩。
承包单位的责任要求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项目,不得转包其承接的外包项目。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根据承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健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作业,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必须在作业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价,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动火、爆破、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高空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交底,并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及交底。
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或从事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并接受发包单位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必须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