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作为品牌发展的基石,在申请过程中策略性的运用商标注册方法,对于维护商标权益以及促进国内外市场拓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商标主要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商品商标、集体商标、服务商标、驰名商标以及证明商标。这些不同类型的商标在具体应用上存在哪些差异呢?
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专门用于标识产品来源的商标,其目的是区分不同生产者的产品。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至34类属于商品类别,而第35至45类则是服务类别。因此,注册在第1至34类别的商标均可被视为商品商标。例如,“可口可乐”品牌注册在第32类别下的“饮料”项目,而“好孩子”品牌则注册在第28类别中的“玩具”项目,这两者都属于商品商标的范畴。
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相对应,主要用于标识服务来源,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同服务提供者。依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5至45类别被定义为服务类别,因此注册在这些类别的商标即为服务商标。以“广州酒家”为例,该品牌注册在第43类别的“餐厅”服务上,就是一个典型的服务商标案例。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由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注册并授权其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者的组织成员身份。简而言之,如果某个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是集体商标,则意味着该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是该商标所属组织的一员。以“沙县小吃”为例,虽然公众普遍认为它是单个企业的品牌,但实际上它是由沙县小吃同业工会注册的集体商标。该工会于1997年成立,而沙县小吃集团有限公司则是在2006年成立的。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由具备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并授权非成员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标志,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例如,“绿色食品”标志由绿色发展中心注册,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企业可以使用该标志。如果某企业的产品上标注了“绿色食品”标志,则表明其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要求。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被相关公众广泛认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如“老干妈”和“全聚德”等。过去,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似乎被过分强调,但自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以来,法律对其商业价值的宣传进行了限制,禁止在广告中标注“驰名商标”,以还原其法律意义。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网络。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读者参考。
3、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直接留言,我们将立即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