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的及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机制,依据《国环境保》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态环境部精心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条例》分为七个主要部分,共计四十五条,内容涵盖了总则、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监测数据质量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各个方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管理、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以及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以确保生态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现将绿会法工委的建议分享如下:
在总体建议方面:
针对“第三方监测服务”的相关规定,绿会法工委建议进行增补。鉴于当前第三方监测服务在市场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时,往往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建议在《条例》的第第三款中增加相关规定,并在第一章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鼓励并规范第三方开展监测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建设高效率、高质量的监测体系”。绿会法工委也建议在第二十条中相应地进行补充。
关于监测资质的问题。绿会法工委指出,排污单位进行自行监测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资质,而这一资质需经或地方相关部门的认可。《草案》中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绿会法工委建议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和规定,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针对污染源监测的分类问题。绿会法工委建议借鉴空气污染源的分类方式,将污染源监测分为固定污染源监测和移动污染源监测,并针对两种不同的污染源分别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