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规模较大或股东数量相对众多的情况下,董事会通常应运而生,它不仅是企业执行的代表,更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架构。根据新公司法,董事会的地位逐渐被提升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即便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中,为了实现股东的均衡分配,董事会治理架构模式也会被考虑采用。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公司成立初期,小股东们通过初始章程的安排来实现。
董事会的成员数量通常为3名或以上(已取消人数上限限制),其中可以包含职工董事。董事会设有一名董事长,而副董事长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立或否。在有限公司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而在股份公司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投票产生。
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这一规定为公司章程中实施董事交错任期制度提供了空间。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的辞任与无因解职制度,这体现了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仍需依法依章履行董事职责。对于此类情形,公司章程可设定留守董事的运行规则和须履行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虽然公司法对于董事会职权采取了职权法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赋予其他职权。尽管公司章程可以增设或限制董事会的某些职权,但这些安排仅在公司内部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董事会通过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来行使职权。法律规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而从公司的经营实际来看,实际召开的次数会远超于此。若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需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一旦接到提议,董事长必须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的提案权主体及是否列入议程的安排已由现行公司法规定。对于有限公司,建议在章程中明确以保持其适用性。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均享有提案权,而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有权决定议案是否列入议程。若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则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关于董事会的会议召开与表决,规定要求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而决议则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关于董事出席及投票,可以委托第三人出席董事会,但该受托人必须是其他董事而不能是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在董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为确保决策的公正性,董事会表决时需遵循回避机制。原则上,董事应回避涉及利益冲突的事项的表决,如公司法中关于自我交易、篡夺公司交易机会和竞业禁止等规定。
为确保透明度和责任追溯,董事会需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进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需在记录上签字。这份会议记录不仅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依据,也是投反对票的董事在未来主张责任豁免的重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