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有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到底有什么用啊你知道吗

深圳特区报2019年8月28日电 “每月工资数额固定,可这个月的实发金额却比上月减少了,我仔细查看了工资条,发现个税的预扣预缴金额较上月增加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为了解答市民的疑惑,记者联系了深圳市税务服务公众号,了解到个税金额的变化并不代表税负加重,而是由于今年开始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必须按照“累计预扣法”来计算预扣预缴的税款。

具体的计算步骤可分为两个部分:

1. 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居民个人而言,其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收入,需要减去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此来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公式如下: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上述公式中提到的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是指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2. 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适用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去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如果计算结果为负值,则暂不退税。待纳税年度结束后,如果余额仍然为负值,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实现税款的退还或补缴。

具体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

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假设某员工小明在2018年和2019年每月的应发工资均为25000元,“三险一金”为3000元/月,且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一)2018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018年1-9月各月个人所得税额=(25000-3500-3000)×25%-1005(速算扣除数)=3620(元);

2018年四季度实施了个人所得税的过渡期政策,适用了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2018年10-12月各月个人所得税额=(25000-5000-3000)×20%-1410(速算扣除数)=1990(元);

2018全年个人所得税额=3620×9+1990×3=38550(元)。

(二)2019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假设小明在2019年享受了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以及平均分摊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共计2000元。

2019年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5000-5000-3000-2000)×3%=450(元);

2019年2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5000×2-5000×2-3000×2-2000×2)×3%-450=450(元);

2019年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25000×3-5000×3-3000×3-2000×3)×10%-2520(速算扣除数)-450-450=1080(元);

由此可见,由于3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额有所增高。

2019年全年个人所得税额=(25000×12-5000×12-3000×12-2000×12)×20%-16920(速算扣除数)=19080(元)。

全年税款由38550元下降至19080元,降幅达50%。

总 结

1、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2、在累计预扣法下,纳税人每月预扣预缴税款都是以全年累计工资、薪金所得为基础来计算的。即使每个月收入是均等的,但是由于累计收入逐月增加,有可能会出现适用税率上升,即“税率跳档”,导致预扣税款“前低后高”的现象。

3、从全年来看,由于新税法采用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制度,累计预扣法不会增加全年税额,也不会影响减税红利的享受。相反的,这种办法可以减少对纳税人全年中前期的税金占用,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相当于给纳税人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来源:深圳特区报